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告訴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蔡東賢 律師 張容綺 律師被告甲○○
太電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