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ParballC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 張乃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乃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以美金15萬元乘以起訴時臺灣銀行新臺幣現金買入美元之牌告匯率30.165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