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聲請人 張碧純

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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