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志強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14之17被告 黃群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楊雅萍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