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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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0號聲請人 李宜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RANVANTRUNG( 陳文中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新臺幣49,495元。詎於民國107年3月4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TranVan「Truy」,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