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05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查本件聲請費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