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05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查本件聲請費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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