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陳士元 被告 陳葉六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0,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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