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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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甲○○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被告乙○○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