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藍國萍 被告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鴻 被告 潘美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1,786,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