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6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莊秋燕書記官顏督訓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附以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詎甲○○猶不知謹慎,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而其本人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自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竟仍以一車次新臺幣四千元之代價,承攬年籍不詳張姓成年業者位在臺中市○○○路○段與永春東路一段路口之廢棄物清除工作,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自上址以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載約六立方米、內含廢木材、廢塑膠袋、廢磚塊及水泥塊等之營建廢棄物,至臺中市○○區○○路六三二─一號旁北屯段一一六、一一六─九、一一六─十、一一六─
十一、一一六─十二、一一七地號之土地傾倒時,當場為警會同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稽查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一部(已發還)。
三、處罰條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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