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
貳、叁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竊盜、搶奪、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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