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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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