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罪名│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5月4日│98年9月6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98偵││年度案號│第15880號│字第8113號│├─┬────┼─────────┼─────────┤│最│法院│板橋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6642號│98年度易字第1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12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9月29日│99年2月1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297號(已執行│第1038號│││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