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