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495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內容,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等約定書2份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就本件之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對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4年2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二筆,共計4,000,000元,年利率分別如附表利率欄所示,並分別隨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及原告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被告應按期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一切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依違約當時利息年利率計算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查,原告於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後已依約交付借款,詎被告自95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如附表積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2份、增補條款契約書1份、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暨放款餘額查詢單1份、利率檔查詢單1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勤涵附表:
┌───┬───┬──────┬───────┬────┐│積欠本│利率│利息│違約金│備註││金(新││││││台幣)│││││├───┼───┼──────┼───────┼────┤│壹佰陸│依郵政│自民國九十五│自民國九十五年│││拾伍萬│儲金二│年六月十三日│七月十四日起至│││伍仟壹│年期定│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佰捌拾│期儲蓄│,按左列利率│在六個月以內,│││肆元│機動利│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率加碼││之十計算之違約││││百分之││金,逾期超過六││││零點八││個月者,按左列││││七五機││利率百分之二十││││動計息││計算之違約金。││││,違約││││││時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九八。││││├───┼───┼──────┼───────┼────┤│壹佰玖│第一、│自民國九十五│自民國九十五年│││拾萬陸│二年按│年六月十三日│七月十四起至清│││仟捌佰│原告定│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肆拾壹│儲利率│,按左列利率│六個月以內,按│││元│固定計│計算。│左列利率百分之││││息,自││十計算之違約金││││第三年││,逾期超過六個││││起依定││月者,按左列利││││儲利率││率百分之二十計││││加碼百││算之違約金。││││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違││││││約時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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