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調取地政單位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 高沅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調取地政單位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高國龍 於民國91年5月14日過世,留有台北市景美區多筆不動產,迄今聲請人發現父親過世前之不動產遭親人偽造過戶,當年父親因觸犯法律遭判無期徒刑,終身於監獄服刑,出獄後一年間即患有腎衰竭而過世,從無吩咐或支配某人或某子孫贈與不動產,期間係如何辦理過戶,聲請人必須向地政機關申請財產明細,地政單位服務人員通知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關係,要聲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後,經法院裁定甫能聲請,故為免聲請人權利受侵害,需調閱父親生前財產明細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調閱父親高國龍之不動產財產資料,惟其究係依據何項法律依據提出本件聲請,並未據聲請人陳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然聲請人迄未就上開事項補正,其聲請即無從予以認定,即無從為其聲請有理之認定,是本件聲請,尚無從遽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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