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良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良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良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