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金字第19號原告 邱榮泰
范宇廷 黃 陳美惠 利金 實業社即 劉佩 珍 許欣瑜 胡淑媛 徐儀瑾 賴俊宏 羅鳳妹 孫有福 康廷瑋 吳欣純 許庭瑜 陳怡 縈 羅銀舜 鍾欣汝 葉欣怡 蘇俊雄 呂秋菊 劉 鄭素珠 饒瑞雄 陳文權 張見和 范桂妹 徐欣伃 彭溫秀蓮 劉啟正 彭秀蘭 劉佩蘭 張月金 劉佩珍 吳政霖 鄭妤蕙 葉又銘 周林突 邱淑錦 黃苡羚 趙曼君 曾 徐美菊 周庭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故意,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
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原告因被告詐騙簽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分別繳納投資款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扣除已領回之紅利、禮券後,尚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三、被告劉筱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意依原告之請求為給付;而被告陳元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是上開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餐飲、旅遊、商品綜效
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3至110頁),復為被告劉筱娟所不爭執;被告陳元忠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因上開行為共同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判處徒刑並確定在案,足認被告確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及主要執行幹部,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之多數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其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之加入,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堪予認定;且被告二人既共同為之,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會員,各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則揆諸上開明,被告二人應對原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公司法之侵權行為部分,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即毋庸再就銀行法、公司法部分審究,附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新台幣:元)┌──┬────┬─────┬─────┬──────┐│編號│原告│投資金額│已領回紅利│請求金額│││││、禮券│(損害額)│├──┼────┼─────┼─────┼──────┤│1│邱榮泰│100,000│90,000│10,000│├──┼────┼─────┼─────┼──────┤│2│黃陳美惠│100,000│80,000│20,000│├──┼────┼─────┼─────┼──────┤│3│利金實業│1,000,000│600,000│400,000│││社即劉佩││││││珍││││├──┼────┼─────┼─────┼──────┤│4│許欣瑜│100,000│50,000│50,000│├──┼────┼─────┼─────┼──────┤│5│范宇廷│100,000│40,000│60,000│├──┼────┼─────┼─────┼──────┤│6│賴俊宏│100,000│40,000│60,000│├──┼────┼─────┼─────┼──────┤│7│羅鳳妹│100,000│40,000│60,000│├──┼────┼─────┼─────┼──────┤│8│孫有福│100,000│40,000│60,000│├──┼────┼─────┼─────┼──────┤│9│康廷瑋│100,000│40,000│120,000│││├─────┼─────┤││││100,000│40,000││├──┼────┼─────┼─────┼──────┤│10│吳欣純│100,000│40,000│60,000│├──┼────┼─────┼─────┼──────┤│11│ 陳怡縈 │100,000│40,000│60,000│├──┼────┼─────┼─────┼──────┤│12│鍾欣汝│100,000│30,000│70,000│├──┼────┼─────┼─────┼──────┤│13│葉欣怡│200,000│60,000│140,000│├──┼────┼─────┼─────┼──────┤│14│胡淑媛│100,000│30,000│70,000│├──┼────┼─────┼─────┼──────┤│15│羅銀舜│300,000│90,000│210,000│├──┼────┼─────┼─────┼──────┤│16│蘇俊雄│200,000│60,000│140,000│├──┼────┼─────┼─────┼──────┤│17│徐儀瑾│100,000│20,000│80,000│├──┼────┼─────┼─────┼──────┤│18│呂秋菊│300,000│60,000│330,000│││├─────┼─────┤││││100,000│10,000││├──┼────┼─────┼─────┼──────┤│19│劉鄭素珠│100,000│20,000│80,000│├──┼────┼─────┼─────┼──────┤│20│饒瑞雄│200,000│40,000│160,000│├──┼────┼─────┼─────┼──────┤│21│陳文權│100,000│20,000│80,000│├──┼────┼─────┼─────┼──────┤│22│張見和│100,000│20,000│980,000│││├─────┼─────┤││││1,000,000│100,000││├──┼────┼─────┼─────┼──────┤│23│范桂妹│100,000│10,000│90,000│├──┼────┼─────┼─────┼──────┤│24│徐欣伃│100,000│10,000│90,000│├──┼────┼─────┼─────┼──────┤│25│彭溫秀蓮│200,000│20,000│1,080,000│││├─────┼─────┤││││1,000,000│100,000││├──┼────┼─────┼─────┼──────┤│26│劉啟正│100,000│10,000│90,000│├──┼────┼─────┼─────┼──────┤│27│彭秀蘭│200,000│20,000│180,000│├──┼────┼─────┼─────┼──────┤│28│劉佩蘭│100,000│10,000│90,000│├──┼────┼─────┼─────┼──────┤│29│張月金│300,000│30,000│460,000│││├─────┼─────┤││││100,000│10,000││││├─────┼─────┤││││100,000│0││├──┼────┼─────┼─────┼──────┤│30│劉佩珍│100,000│10,000│90,000│├──┼────┼─────┼─────┼──────┤│31│吳政霖│100,000│0│100,000│├──┼────┼─────┼─────┼──────┤│32│鄭妤蕙│100,000│0│100,000│├──┼────┼─────┼─────┼──────┤│33│葉又銘│100,000│0│100,000│├──┼────┼─────┼─────┼──────┤│34│許庭瑜│100,000│0│100,000│├──┼────┼─────┼─────┼──────┤│35│周林突│1,000,000│590,000│410,000│├──┼────┼─────┼─────┼──────┤│36│邱淑錦│200,000│60,000│1,310,000│││├─────┼─────┤││││1,300,000│130,000││├──┼────┼─────┼─────┼──────┤│37│黃苡羚│1,100,000│220,000│880,000│├──┼────┼─────┼─────┼──────┤│38│趙曼君│100,000│20,000│80,000│├──┼────┼─────┼─────┼──────┤│39│ 曾徐美菊 │100,000│20,000│80,000│├──┼────┼─────┼─────┼──────┤│40│周庭安│1,000,000│100,000│990,000│││├─────┼─────┤││││100,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