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麗芳 即 武麗芳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三、釋明聲請人現是否任職於凱悅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