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 林麗菊
楊貽詠 楊雅雯 楊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
0年3月3日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張毓珊
法官許凱傑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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