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范文財 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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