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訴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宗 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5,28
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萬8,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