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0號聲請人 陳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政藤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遠清聲請宣告其父陳政藤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其為監護人,惟陳政藤已於民國107年5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因陳政藤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