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108年度家上字第1號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108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 張坤 和被上訴人 張坤明 被上訴人 張玉霞 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處法定代理人 羅清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107年1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有將「108年1月29日」誤繕為「107年1月29日」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怡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