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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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徐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零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