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錦娥 (即 王慶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慶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