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876號上訴人 林鑾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王兆華 律師被上訴人 黃萬益
高黃美智 黃種德 黃種楷 黃種佳 鴻金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玲芬 被上訴人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游悅晨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