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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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請人 陳羿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素珠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寄送相對人戶籍地臺中市○○區○○○○街○○號、居住地臺中市○○區○○○○街○○號之存證信函,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依卷附聲請人所提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雖因寄送臺中市○○區○○○○街○○號住址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惟依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職務報告記載查訪該民廖素珠,查訪時廖素珠未在家中,受查訪人為其丈夫 洪舜福 ,並表示妻子廖素珠戶籍設於寧夏東六街21號,平時為放置雜物用,住居所為寧夏東三街12號等語,依前揭說明,難認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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