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
被 告 丙○○
庚○○○
辛○○○
戊○○
甲○○○
古馥瑋 原姓名 陳古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143-3A」之記載,應更正為「147-3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