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
被   告 丙○○
      庚○○○
      辛○○○
      戊○○
      甲○○○
       古馥瑋 原姓名 陳古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143-3A」之記載,應更正為「147-3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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