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麟囈(原名簡羽榛)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麟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麟囈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告訴人 陳柏宏 遺失之中油捷利卡後,未依法定程序招領通報,竟花用中油捷利卡內之金額,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將款項儲值返回中油捷利卡內,態度尚可,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兼衡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及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中油捷利卡及內含金額,為犯罪所得,惟中油捷利卡業已發還告訴人,並經被告儲值款項返還該中油捷利卡內,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3197號被告簡麟囈女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鄰○○路
○○○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麟囈於民國108年3月間某日,在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某停車場內,拾得陳柏宏所遺失之中油捷利卡1張,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並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嗣簡麟囈再意圖為自己不法利息,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持卡以感應付款方式刷卡加油,共計新臺幣5,931元,均取得不須付款之不法利益。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前開卡片1張。
二、案經陳柏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簡麟囈對於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此外,有捷利卡消費明細查詢及監視器翻拍相片各2張,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簡麟囈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持上開捷利卡消費,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之向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惟查,本案被告所持用之捷利卡,係一可重複加值之儲值卡,消費者加值後,即可持用卡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感應扣款消費,無須核對持卡人之身分,亦無須輸入密碼,是捷利卡內儲值金等同現金,並非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物。是被告所為,顯與刑法第
339條之1之構成要件有間,應不另構成犯罪,自難遽以該罪相繩,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檢察官陳雅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子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區○○路○○○○號│1,000元│││月16日下│(中油武陵站)││││午4時40│││││分│││├───┼─────┼──────────┼───────┤│2│108年3○○○區○○○路○段│1,312元│││月17日下│783號(中油華碩站)││││午12時│││││38分│││├───┼─────┤├───────┤│3│108年3││820元│││月19日上│││││午11時8│││││分│││├───┼─────┼──────────┼───────┤│4│108年3○○○區○○路○○○號(│910元│││月21日下│中油永安海濱站)││││午4時5│││││分│││├───┼─────┼──────────┼───────┤│5│108年3○○○區○○○路○段│999元│││月30日上│783號(中油華碩站)││││午10時│││││52分││││││││├───┼─────┤├───────┤│6│108年4││890元│││月3日上│││││午11時│││││34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