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建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第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9年1月1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查獲被告房建興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海洛因10包,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房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5、8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9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459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8號卷第19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5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8號卷第16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4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一、二級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14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含外包裝袋10個)1、送驗碎塊狀檢品8包(原編號1至8),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98公克(驗餘淨重3.97公克,空包裝總重1.27公克),純度60.50%,純質淨重2.41公克。2、送驗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9),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7公克(驗餘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3、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0),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14公克(驗餘淨重1.10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外包裝袋4個)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3235公克,驗餘淨重0.3100公克。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1571公克,驗餘淨重0.1411公克。3、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2748公克,驗餘淨重0.2672公克。4、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2258公克,驗餘淨重0.211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