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桂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桂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桂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3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4罪)確定;再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前揭各罪之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107年8月13日入監執行之,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4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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