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生碧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蕙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卓映初
林律丞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余展彰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孫珮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志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董生碧(原名: 董家駒 )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