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3號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己○○、戊○○、丙○○、丁○○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3,067元,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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