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6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9年6月9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9年
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載明理由後補,然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9年7月9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於99年7月23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7月25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即基隆市○○區○○路○○巷37之1號,並由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此有本院刑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乙件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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