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4、265、266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67、268、269號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 顏子傑
劉恩杰 楊宗訓 蔡依廷 陳翰泓 賴建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建順 原告 吉芝儀 被告 葉志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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