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朝盛 新竹縣○○市○○街○○巷○號
周朝富 周朝堂 周玉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銀英 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