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