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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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併就財產權及非財產權(即登報道歉部分)部分提起上訴,就財產權部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就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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