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
之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德寬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