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興發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67號請求給付強制扣薪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林
郁棟於被告每月應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
助費等)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
,直至債權金額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肆拾伍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佰零捌清償完畢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執
字第71667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綜
合所得稅清單、鹽埕郵局第192號存證信函各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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