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債權人 黃秋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維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號SX0000000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債權人 黃秋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維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號SX0000000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