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94號聲請人 蔡青伶 相對人 何儒融 相對人 張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4年度司票字第59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12月31日│2,500,000元│103年6月30日│CH260253││└──┴───────────┴─────────┴───────────┴────────┴──┘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