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陳明珠 被告 馬英哲 選任辯護人 彭正元 律師
溫宏毅 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陳明珠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 陳俊傑 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自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本院卷第355頁刑事陳報狀)後,已無委任律師續行訴訟,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委任者,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楊世賢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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