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侑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侑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侑瀚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侑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之數罪,其法定刑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9日│105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3307號│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857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049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857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049號│││├────┼────────────┼────────────┼──────────┤││判決│106年8月7日│106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013號│106年度執字第18594號││││(刑期:106年9月23日至│(刑期:107年2月23日至││││107年2月22日)│10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