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林士誠 即健康樹健康生活館被告鋒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2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