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 曾炫龍 上訴人 葉武光 被上訴人 黎澤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澤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