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許淑全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許淑全係址設臺北市○○區○○路○○號「進安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並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起訴書誤載為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等有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其明知依前開合約內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上揭各項法令與辦法等規定,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據實填載病歷,並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依病患病情、病歷記載核實向健保署申領健保費,不得虛報醫療費用,或以其他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自102年1月4日起至103年4月1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至103年3月間止),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對象並未實際就診,而係提供其等健保卡供病患 楊錦祥 就診之用,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實際就診後,均僅領取3日之科學中藥,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對象不實之就診紀錄及申領藥品費用之內容及如附表二「申報情形」欄內所示之不實申領藥品費用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前揭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費用而行使之,使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之就醫紀錄給付藥品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9,140元(醫療費用點數合計1萬9,140點,1點換算為1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8,470點,換算為1萬8,470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病患及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淑全於調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103年度發查字第2557號卷第31至33頁,103年度他字第7024號卷第132至133頁,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
906號卷第24頁反面),核與證人 謝世賢 、 劉珍秀 、 詹淑君 、楊錦祥於調詢及偵查中(見103年度發查字第2557號卷第6至11頁、第15至16頁,105年度偵字第54號卷第24頁、第28至29頁);證人 黃志守 、 陳博文 於偵查中(見105年度偵字第54號卷第29頁、第36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7月9日健保查字第1030044114號函暨其附件進安中醫診所涉嫌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案證據資料卷(包含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1份、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節本1份、謝世賢及劉珍秀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暨其附件各1份;謝世賢、 陸榮生 、 陸詡涵 、 陸秉淳 、劉珍秀、 劉侑 霓、詹淑君等人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進安中醫診所病歷表及藥單資料各1份;許淑全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1份;醫事機構基本資料1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5月29日健保北字第1031503531號函暨其附件違規附表)1份、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4年1月19日北防字第10443507310號函1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3月21日健保北字第1051502815號函暨其附件進安中醫診所102年至103年間向健保署申報本件劉珍秀等人健保給付之明細光碟1片及其列印本1份在卷可查(見103年度他字第7024號卷第1至114頁,103年度發查字第2557號卷第5頁;105年度偵字第54號卷第5至1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被告行為前後法律變更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定刑度將罰金數額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二)再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並修正規定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被告有關本件犯罪所得之沒收,即應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處斷。
四、論罪科刑: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電腦檔案製作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該電磁記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揆諸前揭刑法規定,應以文書論。又被告為進安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係從事業務之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係基於單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磁紀錄傳輸至健保署而詐取健保醫療費用,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起訴書認被告上開行為屬集合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四)爰審酌被告虛偽不實填載病患之就醫記錄,並據以向健保署申報藥品費用,所為非是,惟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其確有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六)末查,本件被告不實申報藥品費用所詐得之1萬9,14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8,47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為負責醫師之進安中醫診所已因本件於103年8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遭健保署核定停約,且不給付停約期間之醫事服務費用,並扣減包含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及其10倍金額共計12萬2,914元,有健保署103年5月29日健保北字第1031503531號函在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7024號卷第111頁),此雖非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而健保署所核定扣減前開12萬2,914元之金額,已明顯高於被告本件所詐得之金額,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2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修正前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保險對象│就診日期/│申報情形(醫療│實際情形│詐得款項││││申報日期│費用點數)││(新臺幣)│├──┼────┼───────┼───────┼─────┼─────┤│1│劉珍秀│102年01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2月01日│(210點)│││││├───────┼───────┼─────┼─────┤│││102年02月01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3月01日│(210點)│││││├───────┼───────┼─────┼─────┤│││102年03月18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102年04月01日│(90點)│││││├───────┼───────┼─────┼─────┤│││102年04月1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5月01日│(210點)│││││├───────┼───────┼─────┼─────┤│││102年05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102年07月02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102年08月01日│(90點)│││││├───────┼───────┼─────┼─────┤│││102年07月30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102年08月01日│(90點)│││││├───────┼───────┼─────┼─────┤│││102年08月09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9月02日│(210點)│││││├───────┼───────┼─────┼─────┤│││102年09月2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0月01日│(210點)│││││├───────┼───────┼─────┼─────┤│││102年10月1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102年11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0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23日│申請5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150元││││103年01月02日│(150點)│││││├───────┼───────┼─────┼─────┤│││103年01月2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起訴書誤載為│(210點)││││││102年01月22日│││││││)│││││││103年02月05日││││││├───────┼───────┼─────┼─────┤│││103年02月1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起訴書誤載為│(210點)││││││102年2月12日)│││││││103年03月03日││││││├───────┼───────┼─────┼─────┤│││103年03月0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103年03月2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2│ 劉侑霓 │102年02月01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102年03月01日│(90點)│││││├───────┼───────┼─────┼─────┤│││102年05月29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102年06月03日│(90點)│││││├───────┼───────┼─────┼─────┤│││102年07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102年08月09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9月02日│(210點)│││││├───────┼───────┼─────┼─────┤│││102年09月25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起訴書漏載本│(90點)││││││項次)│││││││102年10月01日││││││├───────┼───────┼─────┼─────┤│││102年10月1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102年11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0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23日│申請5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150元││││103年01月02日│(150點)│││││├───────┼───────┼─────┼─────┤│││103年01月2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103年02月1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3月03日│(210點)│││││├───────┼───────┼─────┼─────┤│││103年03月2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3│詹淑君│102年02月01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3月01日│(210點)│││││├───────┼───────┼─────┼─────┤│││102年04月1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5月01日│(210點)│││││├───────┼───────┼─────┼─────┤│││102年05月10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起訴書漏載本│(90點)││││││項次)│││││││102年06月03日││││││├───────┼───────┼─────┼─────┤│││102年05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102年07月0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102年07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102年08月09日│申報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起訴書漏載本│(90點)││││││項次)│││││││102年09月02日││││││├───────┼───────┼─────┼─────┤│││102年09月2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0月01日│(210點)│││││├───────┼───────┼─────┼─────┤│││102年10月1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102年11月08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102年12月02日│(90點)│││││├───────┼───────┼─────┼─────┤│││102年12月0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23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103年01月2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103年02月1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3月03日│(210點)│││││├───────┼───────┼─────┼─────┤│││103年03月0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103年03月2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4│黃志守│102年02月01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3月01日│(210點)│││││├───────┼───────┼─────┼─────┤│││102年03月1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4月01日│(210點)│││││├───────┼───────┼─────┼─────┤│││102年05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102年07月0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102年09月2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0月01日│(210點)│││││├───────┼───────┼─────┼─────┤│││102年10月1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103年01月2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103年03月0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5│陳博文│102年01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2月01日│(210點)│││││├───────┼───────┼─────┼─────┤│││102年02月01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3月01日│(210點)│││││├───────┼───────┼─────┼─────┤│││102年03月1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4月01日│(210點)│││││├───────┼───────┼─────┼─────┤│││102年04月1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5月01日│(210點)│││││├───────┼───────┼─────┼─────┤│││102年05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102年05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102年07月0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102年07月30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起訴書誤載為│(90點)││││││103年7月30日)│││││││102年08月01日││││││├───────┼───────┼─────┼─────┤│││102年09月25日│申請3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90元││││(起訴書漏載本│(90點)││││││項次)│││││││102年10月01日││││││├───────┼───────┼─────┼─────┤│││102年10月15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102年11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06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102年12月23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103年01月22日│申請5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150元││││103年02月05日│(150點)│││││├───────┼───────┼─────┼─────┤│││103年02月12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起訴書誤載為│(210點)││││││102年02月12日│││││││)│││││││103年03月03日││││││├───────┼───────┼─────┼─────┤│││103年03月07日│申請7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21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103年03月26日│申請5日藥品費│未實際就診│150元││││103年04月01日│(150點)│││├──┴────┴───────┴───────┴─────┴─────┤│(總計)││醫療費用點數:1萬3,140點(1點以新臺幣1元計算)││詐得款項:1萬3,14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2,690元)│└───────────────────────────────────┘附表二:
┌──┬────┬───────┬───────┬─────┬─────┐│編號│病患姓名│就診日期/│申報情形(醫療│實際情形(│詐得款項││││申報日期│費用點數)│醫療費用點│(新臺幣)││││││數)││├──┼────┼───────┼───────┼─────┼─────┤│1│謝世賢│102年01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2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2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起訴書誤載為│(210點)│科學中藥(│││││102年2月28日)││90點)│││││102年03月01日││││││├───────┼───────┼─────┼─────┤│││102年04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5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5月18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6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7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6月1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7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7月1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8月1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9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9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0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0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1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2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03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17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2│陸榮生│102年01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2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2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3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4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5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5月18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6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7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7月1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8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9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0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0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1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2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29日│申請5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60元││││103年02月05日│(15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03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17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3│陸詡涵│102年01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2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6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7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8月1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9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0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1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2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2月05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29日│申請5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60元││││103年02月05日│(15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03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17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4│陸秉淳│102年01月04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2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2月08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3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4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5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5月18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6月03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06月1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07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0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1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1月3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2年12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2年12月10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1月02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04日│申請5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60元││││103年02月05日│(15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1月29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2月05日│(210元)│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03日│申請7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120元││││103年04月01日│(210點)│科學中藥(│││││││90點)││││├───────┼───────┼─────┼─────┤│││103年03月17日│申請5日藥品費│僅開立3日│60元││││103年04月01日│(150點)│科學中藥(│││││││90點)│││││││││├──┴────┴───────┴───────┴─────┴─────┤│(總計)││醫療費用點數:6,000點(1點以新臺幣1元計算)││詐得款項: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