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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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祥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祥育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再委任「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有楊玉珍律師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可稽,故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之記載,顯係多餘,且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