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1號
108年度聲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050號、第4673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乙○○之證述,復有手機通話譯文、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槍枝初步檢視報告、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項之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8年1月2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108年3月19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8年4月16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被告受此重刑,有以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因搬家故未收到開庭通知,且被告得知被通緝後有主動與警方聯絡,並無逃亡之情形,又被告需照顧雙親及未成年女兒,請求交保返家照顧親人等語,被告所述雖值憐憫,然此並非依法審酌是否予以羈押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事由,故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